索引号: | 11152101011603325K/2017-00512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11-15 |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
信息来源: | 发布人: | ||
信息名称: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呼伦贝尔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呼政办字〔2017〕208号)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同意建立呼伦贝尔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呼市监消字〔2017〕11号)文件要求,现建立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海拉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全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呼伦贝尔市政府及海拉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系会议由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局、教科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经贸局、卫计局、文体局、食药监局、法制办、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组成,由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牵头单位。
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请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研究审议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海拉尔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系会议作用,共同推进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李玉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召集人:林向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孔令健 区发改局副局长
孙向东 区教科局副局长
韩立东 区司法局副局长
刘家选 区住建局副局长
战余利 区交通局副局长
马燕飞 区经贸局副局长
刘焕文 区卫计局副局长
冀坤华 区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康慧武 区食药监局副局长
王 喆 区法制办副主任
丁相斌 区财政局农业开发办副主任
鄂 红 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海拉尔营业部办公室主任
杨 琪 呼伦贝尔市银监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恩格乐 呼伦贝尔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阚 伟 呼伦贝尔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陈海东 海拉尔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主办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507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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