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11152101011603325K/202503-0007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 林业 水利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3-10 发布日期: 2025-03-10
关于禁止在海拉尔区境内草场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0 10:02 来源: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平衡,遏制输入型超载放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草场经营单位、草场承包经营户、草场租赁经营户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在海拉尔区境内草场招揽寄养外地牲畜。

二、对招揽外地牲畜在海拉尔区境内放牧的经营单位(牧户),经查实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资格。

三、凡已招揽外地牲畜进行放牧的,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招揽的牲畜清理出海拉尔行政区域。对拒不执行本公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取消当年各项补奖政策补贴及相关惠牧项目政策;租赁使用国有草场的经营户,拒不执行本公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草场使用权。

四、各镇办、农牧场、林场要加大严禁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牧民发挥好自我管理的意识,严格按照每年公布的年度天然草原暖季载畜量进行放牧,担负起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资源。

五、各镇办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按照《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三十五条”要求,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六、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招揽外地牲畜放牧行为和草原过牧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海拉尔分局:0470-8330092

海拉尔区农牧局0470-8116537

哈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288205

奋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3566626

建设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284004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林草长制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