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教育品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提高教育品质。
二、征收范围:东至依山美苑小区、西至建设一路、南至六二六街、北至建设五道街的平房区域。
三、征收部门:海拉尔区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委托评估单位:按照《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呼伦贝尔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原则相关要求确定。
四、征收时间:2026年1月7日—2027年1月7日。
五、奖励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六、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海拉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呼伦贝尔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八、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权利人需在征收时间截止日15日内到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海拉尔分局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注销。
十、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做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二、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政府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呼伦贝尔学校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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