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龄津贴
(一)补贴对象:凡具有海拉尔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80-9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600元的高龄补贴。
(三)需要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2份)。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办理程序: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发放。
(四)咨询地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
三、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海拉尔区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老年人能力等级为1、2、3、4级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经认定为1、2级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护理补贴;经认定为3、4级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
(三)需要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份)、2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
四、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服务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补贴标准:补贴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贴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集中照护服务对象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实际产生的床位费、伙食费、照料护理费等费用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后的差额。原则上,保障标准不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享受集中照护个人补贴人员不得申领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养老机构绩效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
(三)需要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份)、2寸免冠照片2张。
(四)办理地点: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五、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经能力等级评估确定为中度以上失能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在“民政通”领取消费券,可抵扣入住养老机构、居家上门服务费用,抵扣最高不超过800元,抵扣额度及抵扣比例根据电子消费券注明情况执行。
六、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入住海拉尔区已备案,等级评定一级及以上 (在三年有效期内),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养老机构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无法享受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三)申报方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所入住的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
(四)发放方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旗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
(五)咨询地点:海拉尔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办公室
七、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遭受意外伤害后接受治疗或导致伤残、身故的老年人,可获得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投保费用由政府承担。
(一)理赔方式:如受到意外伤害,拨打所在旗县区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险,保险公司按照理赔流程办理。
(二)保险公司及联系方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联系人:张训超,联系电话:18547033019
八、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已备案,等级评定一级及以上(在三年有效期内),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基数:新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基数进行核算;改扩建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000元进行核算;租赁机构、公建民营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000元基数进行核算。
(三)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一级至二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0.8倍、0.9倍补贴;三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标准补贴;四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补贴。根据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备案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含公共设施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床位数超出500张的部分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备案手续中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床位数核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床位数核算;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服务区域的床位数核算。
(四)办理地点:海拉尔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办公室
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已备案,等级评定一级及以上(在三年有效期内),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平均每月入住人数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办理地点:海拉尔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办公室
海拉尔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办公室咨询电话:0470-811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