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拉尔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辖区群众关切,以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目标,持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海拉尔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通讯地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路8号建设街道办事处,电话:0470-8281071,邮编:021008,电子邮箱:jsdzzh2020@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海拉尔区建设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拉尔区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程序,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注焦点,依法依规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情况。聚焦重点领域,深化主动公开。及时公开涉及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就业领域、社会保险、公共文化服务、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乡村振兴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公告、实施情况等,按时公开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2025年通过海拉尔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03条,办理网民留言答复0条。
2.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严格按照《条例》和海拉尔区信息公开指南进行办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2025年全年本单位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未涉及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3.政府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25年海拉尔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海拉尔区建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完善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协调;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有序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2025年,我街道按上级要求,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基层政务公开、机构设置、财政预决算、主动公开文件、行政执法等栏目信息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各科室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均衡性有待提升,部分领域信息公开的深度和时效性需加强;二是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形式多样性有待增强,部分解读材料过于专业化,贴近群众需求的通俗化解读不足;三是政务公开队伍建设需持续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需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整改措施
一是拓展公开深度:细化重点领域公开标准和要求,督促各科室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大社会公益事业、民生资金分配使用、行政执法等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公开质效;二是深化解读回应:围绕重大政策、民生项目,探索采用图文、短视频、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解读,提高解读的可读性和传播力;三是强化能力建设:加大政务公开业务培训力度,开展针对性、实操性培训,提升全街道工作人员对《条例》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打造专业化队伍。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