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公开海拉尔区东山街道办事处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海拉尔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通讯地址:海拉尔区岭上家园E区45号楼309室,电话:0470-8115639,邮编:(021008)。
一、总体情况
2025年度,东山街道办事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街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任务,结合街道各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不断提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一)主动公开情况。我街道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及时更新并公开《政务公开工作基本目录》内容(包括领导成员、机构设置、信息公开年报、人事信息、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其他<工作动态、社区动态、重要会议>等)。本年度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639条,通过三务公开网站上传公开信息116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5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2025年,本单位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未发生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加强信息保密管理,落实专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发布工作,按照海拉尔区政数局相关要求做好政务公开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三审三校”,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全面加强信息发布审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依托海拉尔区政府网站及时更新机构职责、机关简介 、领导分工、办公时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让公众了解本街道的最新信息。通过海拉尔区政府门户网站、“海拉尔区东山街道”微信公众号、抖音、政务公开专区、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回应与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五)监督保障情况。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将政府信息工作作为街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布置并狠抓计划落实,在工作中,强化“领导具体抓、责任到部门”的工作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同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开展自查,并对日常反馈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东山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部分信息公开时效滞后。
(二)整改措施
东山街道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置“提前7天预警、提前3天催办、到期当日督办”三级提醒节点,安排专人负责督办,强化时效考核问责,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明确责任科室及完成时限以确保信息公开及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