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海拉尔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严格信息发布程序,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海拉尔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通讯地址:海拉尔区草市街65号,电话:0470-8110600,邮编:021000)。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正阳街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市、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制度建设,采取积极有效举措,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情况。严格执行信息内容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制度,积极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2025年,通过海拉尔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326条,主动公开文件17份,办理网民留言答复0条。
2.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畅通信函、网上平台等受理渠道,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理流程,严格按时限、规范答复申请人。2025年,本单位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件,按照规定时限给予答复,未发生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
3.政府信息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政务信息监管制度,专人专岗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常态化信息管理,定期更新政府信息,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依托海拉尔区政府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政务公开栏形式,积极开展政务宣传活动,增加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工作,畅通群众获取政务信息的渠道;对辖区居民公布街道干部的联系电话,进一步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便于群众直接沟通,接受群众的监督。
5、监督保障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夯实政务公开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信息编辑、审核、发布三级审核制度;有针对性组织专题业务培训,高度重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工作,增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加强信息公开风险防范。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本年度
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5年,我街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工作要求,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公开形式有待进一步丰富。二是群众真正所急关切的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细致。
针对上述问题,我街道将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强化工作人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培训,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围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一手权威信息,发挥好政府信息公开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重点聚焦惠民政策解读,立足基层群众实际需求,整合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宣传栏等阵地资源,综合采用“线上+线下”等多种解读形式,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处理费。